第一章总则
为了推动我国内分泌领域的基础和临床研究,发挥重点实验室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作用,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在“开放、流动、竞争、联合”运行机制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分泌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设立科研课题,吸引国内外高水平临床和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章资助对象
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资助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同时重点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重点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章资助范围
必须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研究目标“基于内分泌代谢疾病临床问题的转化医学研究”及主要研究方向(1)慢性内分泌代谢性疾病的风险评估、早期诊断和合理干预。(2)内分泌肿瘤的早期诊断和精准治疗。(3)遗传性内分泌代谢疾病的临床和基础研究。
鼓励本研究领域和相关领域的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间的合作研究,以充分利用重点实验室各自的优势。
对于课题,要求申请人邀请一名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开展联合研究和课题管理;鼓励与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建立合作研究的课题申请。
第四章资助年限与额度
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一年。对于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工作,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一年或持续资助。
开放课题分面上课题和重点课题。面上课题资助额度为5-10万元/项;重点课题资助额度为15-20万元/项。
第五章审批与立项
申请者填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分泌重点实验室(医院)开放课题申请书》,于规定时限提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要求申请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申请者与课题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并提请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根据评审结果,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发《开放课题认定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经本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后提交重点实验室存档。
第六章实施与检查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课题进行管理,课题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要求在重点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工作。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报告,报重点实验室审批。
重点实验室每年度对课题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季度结束时提交《课题资助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和发表的论文。对于不提交进展报告或论文、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缓拨下期经费。课题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重点实验室将终止资助。
课题研究期满,必须在2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报送《开放课题结题报告》并附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报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标注本重点实验室署名和资助课题的学术论文,证明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等复印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3)用开放课题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七章成果管理及评价
开放课题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重点实验室所有,第一作者和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标注本重点实验室,并标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分泌重点实验室(医院)开放课题本课题资助;鼓励与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合作研究,并以双通讯作者形式体现。开放课题资助发表的论文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系统至少收录一篇(面上项目1篇,重点项目2篇)。
开放课题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单位均应标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分泌重点实验室(医院);NHCKeyLaboratoryofEndocrinology(PekingUnionMedicalCollegeHospital);并标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分泌重点实验室(医院)开放课题本课题资助。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分泌重点实验室(医院)完成”。
对于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发表的论文并有依托单位人员为共同通讯作者的,按依托单位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开放课题经费管理上按照《实验室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经费全部用于资助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包括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重点实验室为工作单位的会议注册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每项课题经费的分两次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课题中期,根据课题研究人员提交的中期进展报告进行评审,决定下次经费划拨的额度。受助人需按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进度完成相关经费的执行。课题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对于进行中期终止的研究课题,重点实验室将终止资助,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发放课题,用于资助其它课题。
第九章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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