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消化内镜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年版)》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落实有关科室设置,一般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才会达到消化内科、普通外科等设置要求。
一、科室设置要求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年版)》和《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年版)》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其设置科室要求如下:
1.消化内科。
床位不少于30张,有独立的病区、护理单元和门诊。每年完成消化系统疾病诊疗病例不少于例。
2.普通外科。
设有普通外科病区或专业组,床位不少于30张,每年收治普通外科患者不少于例,完成普通外科手术不少于例。
二、处罚法律依据
无相关批准诊疗科目(未达到床位和诊疗病例数要求)或未设置麻醉科等开展诊疗活动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登记范围。
违反: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三、没收违法所得是怎样计算?
原卫生部批复:“违法所得”是指在违法活动中获取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